试析健全行政诉讼与建设法治国家

点击数:324 | 发布时间:2025-08-18 | 来源:gfcfv.com

    内容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是国内宪法确定的基本的治国策略,因此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国内社会进步的要紧目的和追求的理想的社会状况。在法治国家里,怎么样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及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是一个关键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规范着重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的内在关系出发,深入剖析国内行政诉讼对法治国家有哪些用途、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健全手段。

    关键字:行政诉讼 法治国家

    1、行政诉讼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势必需要

    从人类进步的历史看,可以把国家分为人治国家和法治国家两种。在人治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于一身,国王可以随便拟定、修改法律,人民群众丝毫无人权可言。伴随人类历史的进步,法治国家渐渐成为人类的追求。这是由人治国家种种规范上的缺点所决定的,其实在国内就有比较深刻的教训。
    1957年开始至1976年,阶级斗争风靡,党和国家从轻视法治进步到彻底抛弃法治,法律虚无主义风靡。十年浩劫,宪法名存实亡,公检法被砸烂了。大搞群众办案、群众专政,酿成了中国历史上经济、文化建设的悲剧,更是法治建设的悲剧。痛定思痛,在国内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法治建设,更在宪法中明确把法治国家作为国内的追求。法治国家的建设势必需要行政诉讼的打造和健全,这是由法治国家的内在需要所决定的:

    (1)制约行政权力是法治国家的势必需要。大家都知道,法治国家的一个要紧标志是所有公共权力都受法律的控制和约束。在理论上可以被叫做“控权论”。这种理论觉得,权力需要控制,所有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权力越大,越有滥用的危险,越需要控制。这种观念第一源自孟德斯鸠,他说“所有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容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大家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适才休止,说来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从事物的性质来讲,要预防滥用权力,就需要以权力约束权力。” 在权力体系中,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管理内政、外交的权力,即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力,同样应该遭到法律的控制,特别在现代社会,行政权无处不在,无处不有,愈加多地介入社会生活的每个范围,假如不对行政权力依法控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会遭到侵害。行政诉讼就是基于这种需要的产物。

    (2)保障权利是法治国家的法律价值

    权利是法律的要紧价值准则。怎么样对待权利,是不相同种类别法律的要紧不同。在法治国家,权利一直被法律所强调和保护,在人治国家,权利一直被践踏和抛弃。“权力与权利有着重大有什么区别。第一,在终极意义上,权利是权力的基础,权力不是权利的基础。第二,权利要由权力予以保护,权利本身总是很难自保,而权力本身却有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第三,权利本身不具备国家强制性,对其保护要依靠权力,而权力本身就具备肯定的国家强制性。权力与权利有什么区别就决定了权力易于膨胀,而权利很难自保。权利与权力之间,权利易于遭到权力的侵犯。为了保障权利,法律就需要制约权力。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情况反映着肯定社会的民主程度”。 法治的最重要任务就是对权力的制约,严格规范权力的范围和行使,预防权力对权利的侵犯,事实上也就是保障民主,在任何法治国家,民主一直法治的内核和精神。离开民主就没法治,所以法治就势必需要对权力进行制约,为权利提供保障。在国内以前和日常,权利非常难有好的法律保障。权利一直遭到权力和义务的侵犯,因此强调对权利的保护意义更为重大。

    2、行政诉讼在法治国家里的要紧用途

    国内行政诉讼规范自打造起,促进了人民法治观念的强化,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办事,提升执法水平,使国内的行政法治化向前迈进了一步。具体说,有以下用途:

    (1)行政诉讼有益于宪政的达成。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各项法律的基础,它的原则规定需要通过打造各种具体法律规范而得以推行。行政诉讼的打造,一方面是以宪法为依据,其次也正是为了保证宪法原则规定的推行。国内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了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员工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为切实保障公民这一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就需要打造相应的处置申诉、控告和检举事情的规范,行政诉讼正是公民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诉和控告,由权威、公正的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予以处置而落实公民权利、保障宪法推行的规范。法制社会中总是以宪法的充分达成为其法制的最高价值,行政诉讼的打造完善是推行宪法的要紧保障。

    (2)行政诉讼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的法治意识。长期来讲,国内一直是人治国家,行政权力在国内毫无顾忌,不受任何限制,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淡薄,民主观念缺少,诉讼在国内历来是一件可耻的事,根本没“民告官”的意识。通过行政诉讼规范的推行,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主持、指挥下,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能够帮助打破"官贵民贱"、"官治民"的旧观念,培植和增强全体社会成员民主、法治意识。

    (3)行政诉讼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效能,为打造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作出努力。行政诉讼一方面通过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来监督行政机关,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中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其次,通过法院的司法审察机制,作出撤销、保持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等判决,达成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司法监督。

    (4)行政诉讼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内《行政诉讼法》的最重要目的就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一方面通过行政相对人的自己维权行动来保障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犯,更通过法院的公正司法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获得公正。司法实践中,在很多的“民告官”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胜诉。

    (5)行政诉讼促进国内民主规范的健全。 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权利、自由的充分达成。因此,行政诉讼无疑是建设民主政治的要紧内容,同时也推进以达成民主政治为核心的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3、健全国内行政诉讼规范的什么时间考虑

    现在,国内的行政诉讼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适当的情形:如行政诉讼目的的双重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方位的保护;行政相对人不愿告、不敢告的现象还较大程度的存在,行政机关对贯彻《行政诉讼法》有抵触情绪,避免诉讼、防碍法院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审判职员素质不高、不可以适应行政审判的需要。这都需 要在行政诉讼实践中不断健全。我从以下几个比较关键的问题谈一谈。

    (1)确立行政诉讼的单一目的。关于行政诉讼的目的,在行政诉讼实践中,主在有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觉得行政诉讼的唯一目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离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就不会有行政诉讼;第二种看法觉得行政诉讼的目的不只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包含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觉得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不是对立而是统一 的;第三种看法觉得“为保护人民法院正确、准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觉得这一规定是对国内行政诉讼法的目的的集中概括。其实,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救济规范,其目的只能是维护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是适应现实社会迫切需要由权威、公正的司法机关对不法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予以司法救济,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行政机关可以依赖自己的力量强制行政相对人同意和服从行政管理,而不必也无须借用行政诉讼来达成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国家意志,维护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特别在国内,行政观念最强、行政权力很大,极容易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完全没必要保障行政机关行使权力。

    (2)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全方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集中体目前三个条文中,即第2条、第1l条和第12条。第2条以概括的方法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界限,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员工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第11条,在第1款中以一定列举的方法列出了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各种具体行政,并在其第2款中以概括的力式将很难列举全方位。以后将越来越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作为补充。第12条以否定列举的方法对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情作了排除规定。从法律条文来看,国内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定问题上使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混合模式。这一模式难免产生逻辑上的不周延问题,容易引起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和不协调,在现实法律运用中容易引起理解上的不同。从行政相对人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象来看,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不会对当事人产生直接的损害,但事实上不少抽象行政行为直接对私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限制,并无需具体行政行为的中介;而且即便可以通过提起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察,因为只能针对个案而不可以否定整个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此并非一种经济的规范选择,因此有必要把抽象行政诉讼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法》所保障的权利紧密相连。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国内行政诉讼保护的权益范围一般包含相对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这种权益保护范围的限制并无多少正当性可言。在现代社会,诸如受教育权、政治权利、劳动权和文化权等对公民同样要紧,离开这类权利,公民的存活与全方位进步即面临巨大的威胁。现在不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对人身权和财产权作扩大讲解,并将它与民法上的意思离别,比如将常识产权和受教育权也包含在内,这显然符合国内行政诉讼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精神和国内社会主义法冶的进步方向;在未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状况下,从更有效保护相对入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也可考虑将劳动权、文化权等未超越人身权和财产权文义范围的权利,通过扩大讲解纳入行政诉讼所保护的权益范围之内。其他一些权利因为已经超越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文义范围,应当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对权利的保护范围。

    (3)健全国内的行政诉讼种类。行政诉讼的种类化具备提供适合的权利保护种类、统一处置和筛选适合的诉讼方法与调整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功能。国内行政诉讼的种类化尚不发达,限制了行政诉讼规范功能的充分发挥。①主观诉讼是指以保护主观个人权益为目的的诉讼,原告的起诉资格取决于是不是存在对其实体法上权益加以保护的必要。而客观诉讼是为了保持客观公法秩序而进行的诉讼。国内《行政诉讼法》仅规定了主观诉讼,对客观诉讼未予涉及,在其他的单行法中也罕见对此作出规定者。为了更充分地发挥行政诉讼规范的功能,应当通过健全行政诉讼法和有关的单行法,打造客观型行政诉讼。具体来讲,对于涉及环境保护等事关公共利益的事件,可以考虑允许公民以纳税人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当社团成员的常见利益遭到侵害时,社团应有资格以我们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犯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时,应当由特定的国家利益代表人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或强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②国内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形成诉讼和给付诉讼,对确认诉讼未予规定,但确认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并在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讲解中得到确认,因此,从大体上来看,这三种诉讼种类均已拥有。但国内行政诉讼法仍存在欠缺,主要体目前仅注意到各种诉讼判决内容的不同,而未能全方位考量各种诉讼种类在适法要件、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诉讼规则上的差异。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讲解在程序规则的设计上主要着眼于撤销诉讼,对其他种类诉讼的程序规则的特殊性注意不够,比如无效确认诉讼,这一诉讼形式在海外没诉讼期限的限制,但在国内司法讲解中并投有得到体现;又如给付诉讼的举证责任与撤销诉讼也存在关键的差别,国内《行政诉讼法》对此未予看重。这类缺点都需要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方法加以克服。

    (4)打造相对弱化的职权主义行政诉讼模式。从世界各国来看,行政诉讼模式主要有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由于当事人主义的正常运行打造在双方当事人参与能力大体对等的首要条件下,但在国内行政机关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并且常以保密等各种理由拒绝公民、法人获得证据,公民、法人调查事实、采集证据与对法律学会的能力都没办法与行政机关相抗衡。而且因为大部分行政诉讼的代理成本较少,阻力和重压大,不可以吸引更多的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因此,假如实行当事人主义,势必严重干扰行政审判的实体公正,不利于对相对人权益的有力保护。应当以借鉴国内法系职权主义模式为基础,同时注意明确职权主义的界限,井结合中国的实质对其加以弱化和限制。以职权主义为基础应当体目前下列方面: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察,不以原告所倡导事实为限,而应当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要件出发对其进行全方位审察;法院对于能够帮助查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应当依职权进行积极全方位的调查;当事人的自认对于法院没拘束力。行政诉讼采取职权主义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作为弱者的原告可以与行政机关形成有效的对抗。假如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为行政行为合法性提供事实和证据加以支持,则将导致相对人更大的困难并使其对提起行政诉讼视为畏途;这在国内行政案件偏少、相对人诉讼意识淡薄的情形下是应当加以克服的。为此,应当明确行政诉讼中职权探知主义的单方性;即法院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只可以用以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不可以用来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与典型的职权探知主义相比好像对保护公共利益不利,但行政机关的能力已经足够采集到其所作的证据,法院不帮助被告举证,对实体真实的发现一般并无影响。

    主要参考文献:
    1、黄学贤、杨海坤著:《新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

    2、杨海坤编著:《行政诉讼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4。

    3、杨海坤、黄学贤著:《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从比较法角度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9。

    4、王学辉主编:《行政法学论点要览》,法律出版社,2001。

    5、《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学术研讨会综术》──《法学研究》第二十二卷第五期。

    6、《行政法学》,罗豪才主编,2000年高教自学考试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7、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8、《行政诉讼条文精释》,马原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9、《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叶必丰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10、《行政诉讼原理及名案分析》,刘善春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11、卓泽渊.中国法治的过去和将来〔J〕.法学,1997,.

    12、孙立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J〕.中国社会科学,1994,.

    13、郭道晖.权力的多样化与社会化〔J〕.法学研究,2001.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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